存量二手车
关于二手车,公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商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此外,为防止政策生效前市场抢购增大存量二手车,相关部门安排了工作小组下午17时20分到达二手车交易市场宣讲政府通告,要求关门停止营业。并对现有二手车库存进行核对、登记。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不预留抢购时间 封店禁止抢售——够狠!
深圳各大经销商正紧急开会,多家4S店车价优惠全部取消,车辆零售价格瞬间暴涨。但为防止抢购潮,5点多开始,深圳交通局,交管局,物价局突然袭击,派人到各大4S店现场封门宣读文件,店里的人可以现场备案,再来的人就不许进店了。6点以后,4S店封门,只许出不许进,严禁开票,上牌。各经销商普遍反映:“事出突然,但是不给一点缓冲时间,够狠!
限行细则
主城四区高峰时段禁止外地小汽车通行:早晚高峰期间,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车外,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通行。
不受限行车辆: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持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3、港澳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汽车导报》总经理:
限购消息很突然,在近期的采访中,深圳市政府和交警部门都表示近期将不考虑采取限购这种相对粗暴的方式来缓解交通压力。包括此前政府主导的路边电子停车位等措施在内,深圳政府希望通过提高日常的用车成本来减少小汽车新增数量。
虽然此前深圳有过几次炒热限购消息,市民普遍对汽车限购有一定的认识。但是此次限购消息的宣布仍让不少人感到很突然。目前来说,深圳的交通拥堵程度并未像北上广那么严重,是否已经到执行限购政策这一步?
深圳资深媒体人:
汽车限购消息此前几次被炒,现在深圳市民对此已经麻木了,反而没有意识政府会突然出台相关政策。因为深圳政府已经采取高价公共停车位等手段提高市民用车成本,试图通过市场手段调控汽车增量。
目前深圳市区的交通压力也很大,哪怕是周末时间从南山到福田自驾车最快也需1个多小时。这与深圳的道路设计有很大的关系,纵观整个深圳道路都是扁平化的,缺少立体交通带来的通行便利性。这也影响了红绿灯的时长,很难想象一个灯位需要等300多秒只放行30秒的道路能够有多高的通行率。一定程度上来说,深圳的交通拥堵是道路设计的问题,而汽车保有量反而显得并不是那么大影响。
汽车经销商:
购车者:
太突然了!本来打算过年前购车的,还在犹豫要买SUV还是更舒适的中级轿车,就限购了,连抢购都来不及。看来过年是用不上自己的轿车了。
一猫汽车:
从北京限牌开始,就已注定了一线城市纷纷限牌的结局。深圳限牌在行内人士看来也是迟早的事,只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市政府的策划下,联合多部门高效执行。从消息传出到执法人员到店封门,官方发布消息,以及警察驻店一气呵成,只用了短短4-5个小时,就把所有关于抢购、抢售的幻想统统扼杀在萌芽阶段,杀了市民和商家一个措手不及,真真可畏“风行雷厉”。冷眼看上去,却多少有点鬼子进村的味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全文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汽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办理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单位、个人、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申请上述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汽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