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与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版)》(简称《政策》),《政策》明确了回收责任的主体,解决了电池回收商业化的瓶颈问题,潜在的市场空间巨大。
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新能源轿车的保有量已经超越12万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预测,到2020年,我国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累计报废量将达到12万至17万吨的规模。尽管潜在市场空间巨大,但是由于职责主体不清晰,制约了电池回收的商业价值挖掘。
目前,中国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首要涉及蓄电池出产者、整车公司、收回运用公司、消费者等有关主体,因为缺少有关法规制度,关于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的职责主体没有清晰,变成展开车用动力蓄电池收回运用办理的首要妨碍。
因此,《政策》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绝大多数电动汽车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在电动汽车生产商上。业内人士介绍说,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欧洲,并在资本归纳运用和抛弃物处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在生产者职责延伸制度下,出产者有义务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承当环境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