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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上牌时被撞 车主向经销商讨说法引分歧

一猫汽车网 2015-09-28 13:32:19 图片作者:猫二 李笑雨

  这两天,一则关于豪车的纠纷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网名为辣条小姐的赵女士(化名),在网上爆料她在北京凯迪行购买了一台ATS-L轿车,在交车临近尾声,正准备上牌路途中,由4S店店员驾驶的这部新车与其他社会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前保险杠,左前翼子板,左前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虽然交警认定为对方车辆全责并开具认定书,但赵女士认为这是由于4S店员工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并且这部ATS-L是全新车,所以要求4S店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而4S店方面,即北京凯迪行认为车辆已经交付完毕,由于赵女士要求上外地牌照,所以店内无法提供上牌服务,4S店员工驾车是由于徐小姐和丈夫对道路的不熟悉,才请求店员帮助,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为对方全责,故凯迪行不应该承担过分的责任。而且店内也针对此事给徐小姐提出方案,即走肇事车辆保险维修这部ATS-L,后由店内当做二手车代卖,同时由于是新车被撞,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最后用卖车所得和赔偿金重新购买一台新车。


  但赵小姐对于4S店的方案并不满意,她认为凯迪行已经收取了1500元出库费,并且没有任何明细可以解释这项费用,所以这里应该包含上牌等服务费。同时,赵小姐认为是4S店员过失闯红灯,才导致和同样闯红灯的对向来车相撞,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她认为凯迪行应该免费为其置换新车。


  在这起纠纷中,主要的疑点有三个,第一,上牌是否为经销商服务范畴;第二,车辆事故造成原因是否有店员的过失;第三,4S店提出的方案到底是否合理,如果解释清楚这三个问题,事情其实就要简单的多。


1. 出库费=上牌费么?


  在赵小姐的口述中,提到经销商向其收取的出库费为1500元,但是在任何购车条款和规则中并没有出库费一项。所以徐小姐认为这是一笔服务费也无可厚非,但是,出库费对于已经购车的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在提车过程中由于对新车进行检查,运输等产生的费用,被经销商冠以出库费收取,这是业内的一种潜规则。


  而上牌费用则完全不同,经销商处基本都会有代办上牌业务,收费在300-600不等,除了自己上牌也需要缴纳的200-300元工本材料费用以外,其他则可以归纳为服务性收费,也就是说,如果收取了上牌费用,那么由4S店代为上牌的过程就属于交车前的4S店服务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三包法案和消法,自然应该由4S店承担。


  4S店私下收取出库费,以及无明确明细已经有一定的违规之嫌,但上牌费确实另有明码标注,况且徐小姐要求的外地车牌经销商无法代办,理论上来讲,除了经销商应根据情况返还出库费以外,上牌过程理应不是4S店的服务范畴。


2.  造成事故店员是否有过失行为


  经过上面关于上牌行为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为4S店员驾驶车辆去帮助当事人牌是一种经过协商的个人行为,但毕竟店员代表经销商,而在路上小心的驾驶车辆,保证车辆安全应是其职业道德范畴,而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路段并未安装摄像头,两车也均未安装行车记录仪,很难从双方口中还原事故现场。所以出勤交警的认定便尤为关键,一猫汽车网取得了当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中明确标注为对方(斯巴鲁SUV)全责。

 


  虽然认定对方全责,但从情理上来讲,4S店员工也负有一定过失责任,从现场照片来看,两车在十字路口地段发生事故,预计为ATS-L直行,而斯巴鲁为左转,这种抢行发生的事故本来可以避免,所以这就属于是4S店员工的过失。虽然属于个人行为,但4S店从职业道德角度应该进行一定补偿。


  车主方面表示是由于4S店店员闯红灯导致的事故发生,而斯巴鲁车主也对事故结果认定有异议,不过就事故双方而言,这一认定的结果改变与否无法成为左右事件发展的关键。因为4S店作为销售主体,完成销售合同以及附带的三包法案即可,而如果真的是4S店店员肇事导致事故发生,个人行为下最多有可能认定店员为民事侵权,4S店最多只负责连带责任。


3. 4S店解决方案是否合理


  解决方案是本次纠纷的关键,其实对于4S店来说,如果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在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是确定由自身失误导致的车辆损伤以外,他们确实没有义务提供更换车辆。同时,新三包法案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虽然4S店员一定程度上代表了4S店,但就此次事件来说,车主并没有购买上牌服务,出于对路况的不熟悉才要求店员驾驶车辆。所以应属于个人行为,而事故责任方在法律上也明确为对方,所以更没有理由将事故责任落在经销商的头上。


  


  不过就这起纠纷而言,既然责任人清楚明了,所有的损失相比于4S店,肇事方更应该有所承担,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新车折旧费用,以及等待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都应该由肇事方承担。而且肇事方已经上有保险,双方和经销商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寻求解决方案。

  而凯迪行提出的代为修理,出售,然后加上肇事方或者肇事方保险公司提供的补偿款,重新购置新车,显然是行得通的,因为从4S店角度出发,维修,代卖的过程需要成本,而且一般来说寄售属于收费科目,4S店如果愿意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新车,而并非仅仅是将受损车辆维修后交付,从法律上来讲是可行的。然而消费者则不同,消费者在车辆寄售,等新车的过程中,要承受一部分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所以对4S店的解决方案并不认可,这也在情理之中。

  在对后续事件的调查中,猫哥了解到,当事人赵女士截止发稿前依旧没有接受凯迪行提出的方案,并且已经前往工商局申请调解,而凯迪行方面也以赵女士扰乱店内秩序,影响正常营业为由将此事交于律师处理。

  而本次事件反映出的问题也较为典型,消费者眼中维权难的问题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毕竟只是少数,此次纠纷中责任方为肇事车辆,而并非经销商,所以当事人的索赔对象应该首先明确,这样法律,情理对判决的支持也会更加有力。而经销商方面也应该反思,规范不到位产生的“苛捐杂费”以及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也都需要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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