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瑞驰公司生产了一款使用“小米”车标的“雷军电动”电动汽车。小米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27日,海淀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胜诉,判令瑞驰公司赔偿40万元。
小米公司认为,瑞驰公司的行为意图搭小米公司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请求法院判令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小米”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了“小米”标识,整体外观上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另外,瑞驰公司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两种使用方式相互结合,进一步增加了相关公众将瑞驰公司产品来源与小米公司发生混淆的可能,凸显了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应承担侵权责任。4月27日,海淀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胜诉,判令瑞驰公司赔偿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