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南京凤台南路由北向南高架桥口,一辆轿车撞击桥栏杆后左前轮脱落。有人报警后,110、122民警赶到现场。此时一名刘姓男子对民警自称他是该车驾驶员,因为避让高架桥骑自行车的男子,无奈撞击栏杆。男子讲得活灵活现,而且自己找了清障车。但是旁边一辆自行车且没有车主在现场让警方感觉有蹊跷。一再追问下,男子见无法自圆其说,表示朋友出车祸后打电话让自己前来处理,朋友已经离开。交警让清障车将车辆拖至停车场并且扣下证件,让当事人前来处理。据了解,当事人涉嫌无照驾驶或酒驾。目前交警三大队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首先“顶包”含义很广,只要涉嫌找人顶替犯罪实施者,使其脱罪的行为都涉嫌顶包。而在交通事故方面,顶包尤其常见。相信大家都还记得10几年前香港明星谢霆锋驾驶法拉利肇事后找人顶包的案件。
前文提到的案件,肇事事主如经调查存在酒驾或无证驾驶情况,除被追究相应责任外,如顶包属实,其行为还构成肇事逃逸罪。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